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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摘录)

  第一条 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的;
(二) 携带无线通信工具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五)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等在答卷中做标记的;
(六) 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已经
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一) 夹带的;
(二) 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下同)的;
(三) 抄袭他人答卷或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四) 将试卷、答卷带出考试的;
(五) 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六)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七) 由他人代考的;
(八)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九) 扰乱报名点、考点、考场、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 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际管理的;
(十一)利用无线通讯等现代化工具作弊的;
(十二)威胁考试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十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四)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规则或舞弊行为的。

  第三条 高考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中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取消该生毕业当年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资格;其他人员代他人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从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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