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学科门类名称:
汉语言文学教育、英语教育专业授予文学学士;
政治教育授予法学学士;
数学教育、物理教育、化学教育、地理学教育专业授予理学学士。
第三条 凡本院应届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并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工作积极(其表现由任职单位写成现实表现的书面材料)。
2、学业水平标准: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考查成绩及格以上,毕业论文成绩优良,并具有从事中学教学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外语水平:学位申请者,必须按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共外语本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学习,考试成绩达到全日制公共外语本科的相应水平(具体要求另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并坚持错误者;
2、在学习期间受就读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两次以上警告处分者;
4、在校期间有过一次以上留级者;
5、考试作弊者;
6、毕业论文不及格或无毕业论文者;
7、无外语成绩者。
第五条 申请手续
1、凡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根据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毕业前向系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请求,并到成教院办理申请和交费手续。
2、申请办理学士学位,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3份);
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及成绩册;
③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3、申请办理学位时间,为每年的四月至五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授予办法
1、学院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按照本科生公共外语教学大纲的要求(外国语各专业按第二外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一次外语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系单位评定分委员会会向成教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名单。
2、按照本《工作细则》的第三条规定,由成教院择优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通过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如发现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即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通报全院和其任职单位。
第八条 一九九五届以前的函授本科毕业生,凡未办理学士学位的一律不予补办。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