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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自考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主考各高教自考本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工作积极,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二)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毕业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其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三)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全区成人高等教育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三、凡我校主考的各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含我校举办自考助学班的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在获得毕业的6个月内向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四、我校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本科段毕业生及本校主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寄到校自考办:
1、申请书。由毕业生本人写出向“广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要写明自己参加考试、获得毕业等具体情况,提出授予何种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请求。
2、毕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
3、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校自考办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给申请者寄发《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由申请者本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后寄回。
六、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必须参加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全区成人高等教育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统一考试。每年考试的时间及有关安排,待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确定后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在网上公布。参加考试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和考试。考生可于获得毕业之前报名参加考试,也可获得毕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后报名参加考试。
七、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由校自考办按照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整理有关材料,送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然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者,给予办、发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