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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西周秦汉 晋北齐唐宋    明清            
司寇 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

御史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御史台
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
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要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关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的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御史台 下设台、殿、察三院。
三司推事
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
宋太宗,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刑部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
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
都察院
三司会审
地方司法机关 清: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廷杖
厂卫 卫: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九卿会审-明
朝审-明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大审-明
秋审-清
朝审-清
热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