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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案例二十一

  [案例二十一](样题)
    1999年4月,蔡军(男)与姚海华(女)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次年,姚海华生下一女。2001年7月起,姚海华发现蔡军与其单位一年轻女同事关系暧昧,且蔡军常常夜不归宿。姚海华找蔡军单位领导反映情况,但无济于事。2002年9月,姚海华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蔡军离婚。受诉人民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刘和经调解无效,于2003年3月1日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姚海华问刘和何时可以再结婚时,刘和回答道:“只要过了15天上诉期,没有接到上诉状,就可以再结婚了。”原告过了15天上诉期后,因没有接到法院送达的被告的上诉状,便于3月16日与赵天召登记结婚。事后得知,本案被告蔡军已于3月6日通过当地邮局将上诉状寄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接到上诉后的第10天,将当事人的上诉状移交原一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在10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姚海华。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审判员、法院和当事人在适用诉讼期间问题上有哪些错误?
    2.假如姚海华此时正在怀孕,姚海华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姚海华怀孕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假如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于该案件和子女抚养、财产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及解析
    1.在本案中,审判员、法院和当事人在适用诉讼期间问题上有哪些错误?
    [考点]奉题考查的是诉讼期间。
    [答案]本案中,审判员、法院和当事人适用诉讼期间有下列错误:(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在3个月内审结,而独任审判员刘和却用了近6个月的时间。(2)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而市中级法院却用了10天才移送。(3)期间应当从一审判决书收到的第2日起算,而姚海华却从一审判决书收到的当日起算。(4)被告已经在法定期间内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姚海华却另行结婚,构成重婚。(5)宣告判决时,审判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期限和上诉法院,而独任审判员刘和却没有明确告知上诉期限。(6)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而独任审判员刘和却没有告知。(7)原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当事人,而原审法院却用了10日才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姚海华。
    [法理分析](1)《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依此规定可以看出,受诉人民法院的独任审判员刘和于2002年9月受理此案,而于2003年3月1日才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所用时间近6个月,这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审限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可以看出,市中院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后的第10天,才将上诉状移交原一审法院,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这是违法的。
    (3)《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依此规定可以看出,本案原告姚海华是3月1日接到的一审判决书,因此上诉期间的起算应当是3月 2日,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因此本案上诉期间的届满之日应当是3月 16日,可是原告姚海华却在上诉期后满前即与他人结婚,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丈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依此规定可以看出,被告蔡军是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这表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此,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
    (5)《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3款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本案中,审判员刘和却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期限,这是错误的。
    (6)《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而独任审判员刘和却没有告知。
    (7)《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于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依此规定可以看出,原审人民法院在10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姚海华,这违反了送达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