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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历年试题精解(4)

第五节  裁定管辖  

  ★★1.(97.卷二.单.18)199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99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住所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199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a.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b.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人民法院  

  c.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人民法院  

  d.由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移送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通过迅速浏览选项,可以看出这是一道考查移送管辖相关司法解释的试题,即涉及管辖恒定的问题,而且四个选项中均涉及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因此,解答本题的关键是根据试题中的信息判断出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是否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案中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为被告陈发发的住所地法院,故对本题所涉及的借款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尽管本题中涉及行政区域的变更以及被告陈发发居所和户口所在地的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34条的规定,即“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以及第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题的正确选项只能是a.  

  「应注意的问题」该知识点在2002年多项选择题中涉及,与本题考查点形成对移送管辖问题最常见的考查角度,应当注意。  

  ★★2.(02.卷三.多.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2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等家电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况,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侵权案件的管辖与移送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法条的试题。正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因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题中的选项a是正确的。由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两个,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在本案中,原告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后,需要注意两个信息:(1)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2)甲区法院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选项c和选项d是正确的。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是与不动产有关的侵权纠纷案件,而不是不动产纠纷案件,因此,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知识点在1998年试卷与2000年试卷任意选择题以及2002年试卷案例分析题中均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