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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案例分析-二-

1990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