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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法条详解-2-

国 家 赔 偿 法
概 述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
【意思分解】
  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无过错原则,本法第2条采用了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原则,而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依上述两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共规定了三类主体(第2、7条):
(1)国家机关。此处仅指三类国家机关:①国家行政机关;②国家审判机关;③国家检察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侵权行为要件
这一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2)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此处的违法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违反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如警察拖走违例停放车辆过程中将被拖的车辆损坏,海关在出入境检查时造成被检查物品的损坏,都构成了职务侵权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必须现实地、确定地给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
即可引起国家赔偿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
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责任。
【不要混淆】 
第14、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机关承担了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但国家向其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时只能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第14条)或向故意违法的工作人员(第24条)行使追偿权。
特别注意第14条第1款被追偿人还包括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及第24条第1款的第(一)、(二)项规定的几种情形。

第二章 行政赔偿
【重点法条】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高法规定》第6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法条是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为司法考试重点,应熟练掌握第3条、第4条所列的9种情形,特别注意:
1第3条第(一)项的“拘留”仅指行政拘留。
2第5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高法规定》第6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外交行为、国防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相关法条】 本法第18条;《高法规定》第14~16条。
【意思分解】
本条及相关法条为司法考试热点兼难点,应予准确理解。
1依第18条,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请求人范围相同。
2在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请求人并不称为行政赔偿的原告,因为行政赔偿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行政先行处理阶段和赔偿诉讼阶段。在前一阶段不能称作原告;后一阶段,行政赔偿请求人则与行政赔偿诉讼原告重合。
3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资格
(1)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而不能是行政主体。应当区别的是,当行政机关不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而是以行政相对人出现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即可以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如某市税务局被公安局违法罚款的,税务局就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具体来讲:①受到侵害的权益须是合法的权益;②受到侵害的权益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已经受到了实际的损害;
④实际损害与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4注意第6条第2、3款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移转的规定。《高法规定》第16条对第3款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等情形下,原企业法人或组织,以及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原告资格。
5了解《高法规定》第14条的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问题。
【不要混淆】
依第6条第2款及《高法规定》第15条,受害的公民死亡之后,有权要求赔偿的共有三类人:①继承人;②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③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中的亲属不是“近亲属”,前者之外延比后者大得多。

【重点法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