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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一)债的担保概述
  1、概念: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因此,主债权移转,担保作为从权利也一并移转。
  2、种类:包括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和金钱担保(定金)。
  3、适用于各类民事债的关系。(司法解释第1条扩张了担保法第2条)
  4、法律性质:
  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补充性,因而增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保障债权实现性。
  5、反担保。包括债务人设定的抵押、质押以及第三人设定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二)担保合同
  除法定物权(即留置权)外,其他担保应当通过担保合同来设定。
  担保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
  1、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
  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