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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决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及相关条文的制定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决定》出台的背景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沈德咏:实行陪审员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9月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后经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任职条件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入研讨。近年来,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加强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热情的高涨,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几年向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单行立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根据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在全国法院的范围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对草案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其作为新的立法建议报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届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将其列入本届立法计划,并于2004年4月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一致认为通过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非常必要,同时也就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实行陪审的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建议。这次审议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工作,对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再次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草案基本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交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在会议上最终通过了《决定》。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记者:请您谈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沈德咏:《决定》的通过、颁布和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当前在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其次,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  

  第三,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第四,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决定》的主要内容  

  记者:《决定》主要从哪些方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完善,相关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沈德咏:《决定》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现行法律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职责地位的模糊。《决定》在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这无疑有利于今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确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