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十六
[案例八十六][样题]
通达公司欠永恒公司货款100万元,永恒公司从欠债之日起就一直催要。后通达公司又与永恒公司签订销售合成氨的买卖合同,由永恒公司向通达公司购买合成氨,价款80万元。货物从a市通过铁路直接发运到b市永恒公司租赁的仓储公司化学原料储藏库,收货人标明系仓储公司。永恒公司收到货以及传真来的领货凭证后,就向通达公司提出不付这笔货款而与原来的欠款相抵。此事,合成氨价格正在上涨。通达公司见永恒公司不付货款,又于蓝月公司就这笔货物签订了买卖合同,将领货凭证原件交给了蓝月公司,蓝月公司到仓储公司化学原料储藏库提货时遭到拒绝。仓储公司称化学原料储藏库已经租给了永恒公司,货物归永恒公司所有,没有永恒公司的准许,不能出库。为此,蓝月公司以仓储公司为被告,通达公司、永恒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涉及哪几类合同?
2.永恒公司向通达公司提出的不付货款,与原来的欠款相抵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3.在蓝月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所涉及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本案涉及哪几类合同?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合同关系的种类。
[答案]本案包括四份合同,即通达公司与永恒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达公司与蓝月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永恒公司与仓储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通达公司与铁路货运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综上所述,本案涉及三类合同。
[法理分析][1]通达公司与永恒公司、蓝月公司订立的买卖合成氨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有: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是诺成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永恒公司与仓储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特征有: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的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具有期限性;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3]通达公司与铁路货运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特征有: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标准合同;多为强制性合同。通达公司与铁路货运公司订立的合同符合上述特征,因此属于租赁合同。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所涉及的合同的特征。
2.永恒公司向通达公司提出的不付货款,与原来的欠款相抵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债的抵销。
[答案]永恒公司向通达公司提出的不付货款,与原来的欠款相抵的主张能成立。因为永恒公司和通达公司互付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又都为金钱给付,主张抵销的永恒公司又就此通知了通达公司。
[法理分析]抵销作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避免了双方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了履行费用。依《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之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具备上述条件时,双方均有抵销权。抵销权为形成权。依《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效力表现在,双方互负债务数额相同的,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仅 部分消灭,未被抵销的部分债务仍存在,债务人应当履行。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使自己所负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抵销。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永恒公司提出的条件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因此,永恒公司向通达公司提出的不付货款,与原来的欠款相抵的主张能成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