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冤案引发若干国家司法立法问题 令人深思
●佘祥林案情回放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今年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此时佘祥林已服刑11年。
佘案详情,请见本报4月7日法治版报道《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
无辜蒙冤坐了11年大狱的佘祥林,终以“死妻”再现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这样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悲剧,促使我们回头反思一下由此案引发的若干问题。
反思“命案必破”
多年来,在政法工作中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突出的表现是“怕漏不怕错”,强调“严厉打击”但对防止冤错重视不够。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为考核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政绩优劣的关键。对于某些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上级领导往往会“限期破案”。
近几年又进一步提出“命案必破”,这就给刑侦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命案一旦告破,则立功授奖,皆大欢喜,也就证明了你是称职的领导;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没有能耐,一票否决,甚至会丢了“乌纱帽”。提出“命案必破”的初衷,无非是要求高度重视对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侦破,本意并不错。但是,真理跨越一步就会变成谬误,这一口号蕴含着极大的危险。
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杀人案件较容易侦破。这是因为杀人案件必然会留下许多证据———有被害人的尸体;有犯罪现场;有血迹、血衣或其他痕迹;有杀人所用的凶器,等等。再者,由于杀人案件影响较大,公安机关也舍得投入精力去侦破,因而杀人案的破案率通常会高得多。
但是,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必定会有一部分命案难以侦破。国内外的刑侦实践表明,对命案能够达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绩,“命案必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
达不到这种硬性的指标怎么办?直接的后果就会导致两种情况:一是“不破不立”,形成一部分隐案、黑案;二是虚报战功———只要抓到一个犯罪嫌疑人,就要其认罪。只要招认了就算破了案,对上、对外都能交账。在这种功利主义的驱动下,出现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
如果这种硬性的考核指标和功利主义的机制不改变,类似的冤案即使不发生在佘祥林身上,也可能发生在王祥林、李祥林身上。
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的危害
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申诉书列举了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尽管具体情节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可以确信,佘祥林肯定被实施了刑讯和指供、诱供。要不然好端端的一个无辜青年,怎么会招认杀人?
刑讯逼供,就是对被讯问者施以肉刑或变相的体罚,逼使其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如在本案中连续10天11夜的“突击审讯”,由两队警察轮番上阵实行疲劳轰炸,施加一个人无法承受的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使被拷问者陷于极度疲劳、极度困乏和极度恐惧中,使其产生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屈从拷问者的意志,承认原本并未犯过的“罪行”。
指供、诱供,则是在所提问题中包含着希望得到的回答,诱使被讯问者“顺杆爬”。被讯问者在神志不清、迷迷糊糊的状态下,采用这种讯问方式会迅速见效,几乎是想要什么就能得到什么。而一旦招供,讯问者又会进一步确信他就是罪犯。其思维逻辑是:如果你没有罪,怎么会交待出那么多细节?殊不知这些所谓“细节”,正是由讯问者诱导而逼使无辜者复述出来的。无辜者一旦屈打成招,便掉进了无底深渊,那可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在佘祥林“杀妻”案中,当年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是以这种屈打成招的、完全不可靠的口供作为主要证据,一审判处了佘祥林死刑。
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证明: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迄今许多警察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政策与法律规定还当作耳旁风,甚至提出种种说词,认为“刑讯逼供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犯罪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正因为如此,刑讯逼供才屡禁不止。直到如今,一些执法部门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还缺乏清醒的认识,纠正的决心不大,措施不力,它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