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八)
[案情]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
(d)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
(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a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解析]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卖方有选择用陆海联运提单或海运提单的权利,若提交海运提单则须表明“已装船”,若提交陆海联运提单则不必表明,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是一份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需表明记装船“,即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2)保兑行作为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倮证兑付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克行直接付款,并不受制于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c分行负有向a公司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一经保兑,c分行则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c分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汇票单据一经倮兑行付款或承兑、付款,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遇有信用证修改,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也可拒绝对修改书加以承兑,在后一种情况下,承兑行应无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5条、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