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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国家司法考试6月10日报名三类人不得报考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