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范围、计价与核算--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会计实务辅导 -
一、存货的范围
存货是企业为了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其范围包括原材料、在途物资、在产品、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加工商品、受托加工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发出商品等。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企业的各项存货应合并以一个统一的“存货”项目列示。但在确定存货的范围时应注意两点:
1、确定一项资产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应看它用作什么,而不能只看它是什么,关键是看其目的和用途。存货必须是准备销售或耗用的资产。例如以汽车为例,对于汽车制造企业来讲,它所生产的准备对外销售汽车属于本企业库存商品存货;对于从该汽车制造企业购进汽车用于运输的企业来讲,汽车属于固定资产而不是存货;对于从该汽车制造企业购进汽车准备对外销售的商业企业来讲,这些汽车则属于企业库存商品存货。
2、确定一项资产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应看它是否为该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而不能只看它是否存放于该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为例:
(1)存放于企业的商品不一定是本企业的存货。例如: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也不属于本企业存货。
(2)未存放于企业的商品也可能是本企业的存货。例如:企业购进材料、商品时,已经根据增值税发票支付货款,但材料、商品尚在运输途中,这时也应属于本企业存货。企业对外销售已经发运的商品,如果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还没有转移给买方,也未作销售处理,则该批商品应属于本企业存货。委托代销商品,在委托方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前,其所有权属于委托企业,因而也属于委托企业存货。
(3)关于受托代销商品的问题。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讲,受托代销商品在销售以前,所有权应属于委托方,但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
二、外购存货的入账价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影响外购存货入账价值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货价格。一般来讲,企业购入的存货应根据发票金额确认购货价格。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合理损耗。超定额损耗不计入外购存货的成本中。
4、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按挑选整理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和必要损耗,扣除回收的下脚料废料价值计入外购存货的成本中。
5、存货应负担的税金。企业购入存货时,还应交纳的各种流转税,包括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其处理方法也不相同。
(1)价内税的处理。企业购进的存货应负担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等价内税,由于已经包含在购货价格中,所以应当构成存货成本。
(2)价外税的处理。这里是指增值税,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情况:如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其采购物资支付的增值税,不计入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交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证明的支付的增值税,其支付的增值税计入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第二种情况: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证明,其采购物资支付的增值税,一律计入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第三种情况:如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扣除率10%计算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企业应按扣除这部分进项税额后的价款作为计入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外购原材料的核算
1、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
它是指原材料日常收发及结存均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时应设置“原材料”、“在途物资”等科目,而不设置“物资采购”科目。核算时包括以下内容:
(1)货款已经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同时材料已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
(2)货款已经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尚未验收入库时: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
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3)货款尚未支付(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已验收入库,包括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若发票账单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已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若发票账单在月末仍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已验收入库时,应暂估料款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