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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必然性
㈠ 基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指市场经济是经济关系规范化、法制化的一种经济,法律成了管理这种经济活动的常规手段。
所谓“经济关系的法制化”,是指法律渗透到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领域,形成了一种全方位的规范态势。
从法理学的原则上看,法制化必须解决三个基本问题: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
在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自然经济、计划经济都不是法治经济。
1.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
支配着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是体现当时社会所需要的伦理道德规范。
① 在政治生活中,以忠为本
② 在家庭生活中,以孝为本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虽然也有法律制度,但它主要是维护这种忠和孝为本的最高伦理道德原则,同时它又容许统治者独断专行、公开确认少数人的特权地位,这与“法治”的平等和严格依法办事具有本质区别。
2.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计划经济是个“早产儿”,没有经历市场简介这个阶段。
计划经济是通过国家的计划和行政权力的运用,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有机结合起来,这种配置资源的方式,首先要求维护行政权利的权威性。虽然也有法制,但是首先维护的是行政权威,这玉“法治”要求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具有本质区别。
3. 现代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经济活动要有法可依;二是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三是政府主体依法管理。
㈡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基本原因
1.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2.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
3. 市场经济是主体利益相对独立的经济。
4.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你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罢,任你是小打小敲的个体商家也好,任你是呼风唤雨的“旗舰”“大鳄”也罢,任你是惨淡经营的小商小贩也好,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章纳税、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在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如果硬要以企业规模大小、实现产值多少、纳税贡赋丰廉或者投资者的身份人为地把企业划分为三六九等,违背的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学中有“决策的公司化倾向”的论述,认为政府对大公司有着天生的“偏好”,政府总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充当大公司的“代言人”,维护或偏袒大公司超越法律法规之上的利益。尤其可怕的是,这种利益常常以损害长远利益和他人利益为代价。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具有“科学发展观”,不仅要自觉而且必须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市场经济是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基础的竞争经济。如若地方政府对企业厚此薄彼、亲疏分明,结果只能施惠于少数企业,而令大多数企业无法与受保护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基本权利。这种带有明显歧视的差异性政策,既造成巨大的不公平竞争,也将削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政府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管。那种放弃监管,只去“保护”的做法,实质就是牺牲执法部门的职能,也丧失了政府存在的价值。如果说,政府希望自己的行为表达了对市场规则的尊重,那么政府更应该着力于建立一个统一、规范,并且是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即每一个企业都能够在这个环境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力,每一个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竞争中得到发展的机会。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不是对哪个企业的恩赐。
 那种“挂牌保护”的做法,可以休矣。
总结:市场经济具有自主、平等、竞争、开放、统一有序的属性。而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正好可以满足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㈠ 综述
首先,积极方面可以总结为如下八点:
1. 宏观调控实现“软着陆”
① 货币发行量回落
② 固定资产投资理性上增
③ 银行储蓄一直在稳步上升
2. 市场机制的作用日趋增强
① 许多商品有市场定价
② 公共产品还是有政府主导
③ 生产要素市场化到位了,交易市场逐步健全。
3. 国企改革在配套上取得新进展(改革、改组、改造)
4. 农村经济快速增长
生产条件改善了,农民负担减轻了。
5. 科技加快进入市场
6. 对外开放新格局基本形成
我国一类口岸增至240多个,二类口岸增至400多个。与227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
7. 收入分配、劳动就业制度取得突破
1.      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加速建立
其次,消极方面可以总结为如下六点:
1. 宏观经济面临“失衡”的危险
2. 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迟缓
3. 国企改革与再就业工程阻力重重
4. 地区间发展差距拉大
5. 农村基础仍然薄弱
6. 反市场的行为大量存在
㈡ 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1. 现状(积极面)
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② 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依法行政)
③ 公民法律意识大大增强
④ 法律服务工作得到发展和完善
2. 问题(消极面)
① 在一些部门、地区,仍然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② 国民的竞争意识、权利意识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意识还相对薄弱
③ 社会法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政府有告知的义务)
④ 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操作性
⑤ 法律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加强司法的独立性
 
三、努力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㈠ 塑造现代法的精神,增强市场经济法治观念
1. 在社会关系上,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我国存在的种种不公平、不平等的结果,都是由于靠“身份”关系确定的社会地位造成的。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地位和待遇。应该通过一纸“契约”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确认。官员就是个人与政府的契约雇佣关系。
2. 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要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
个人、国家、集体的法理关系;国家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应该只是道德范畴,是更高的抽象,而不能取代社会大众。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应该是公共利益;国家应该为公众服务,而不是公众为国家服务。“国”只是一个虚的概念,“实”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3. 在法权关系上,实现从“权利至上”到“法律至上”的转变
权利运行过程中容易被异化,因此需要严格监管。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政府的权利要有边界,不断拓宽民意诉求的通道。
㈡ 加快完善市场经济立法,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 根据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抓紧填补法律空白
2. 根据市场经济的属性,加大对部分已有法律法规的修正力度
㈢ 努力完善法律运行机制,确保严格依法执法
1. 在立法中,应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2. 加强执法部门的廉政自律建设,加快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3. 力争司法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革自己的命过程固然非常痛苦,但大势所趋,必须去做。
㈣ 健全市场法律服务体系,提高市场经济效能
1. 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的队伍
2.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向高层次发展
3. 完成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角色定位,理顺市场法律服务的关系
4. 开创公证工作新局面,向市场经济风险优质文明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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