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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参考资料-6-

说明:
1、本复习题库以《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为主,兼顾《乡镇干部依法行政百问》。
2、答案仅供参考
六、简答题:
 1.法治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方面主要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法治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主要作用在于:(1)建立和维护产权制度。(2)建立和维护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规则。如规定交换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价有偿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开、公平竞争,防止生产和销售的垄断。(3)调节个人、经济单位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制度调节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为什么说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答: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3.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是如何论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的?
 答: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4.简述建立服务政府的意义。
 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打造服务政府的意义在于,只有强调服务政府,才能正确界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服务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就不再是企业的指挥者,而是转换角色,成为企业的服务者;企业则不再是政府的管制对象,而成为政府服务的主体。在这一对关系中,政府的任务是回应和满足企业的要求和期望,企业得以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由开展自身的经营活动。建立服务政府的意义还在于,经济的全球化使得经济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国、各地区政府之间服务水平的竞争。哪里的政府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竞争环境,资本就会向哪里流动。
 5.我国行政法为什么要引进程序公正原则?
 答:我国行政法引进程序公正原则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的:
 第一,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相应的救济,但这种救济只是事后救济,有时权利自由一旦被侵害,就难以恢复原状,并且,司法救济多半需要长年累月的时间投入,费用又高,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由的保障。为了事前防止行政权力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侵害,预先设定公正的行政程序,以接受相对人的监督,在事前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带来的损害。
 第二,在实际运行中,行政权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性使得行政管理相对人很难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而行政权力限制公民权利则很容易。为了消除这种实际不平等的状态,有效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同时也为了扩大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的渠道,法律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时限,并公布于众,一方面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遵循科学的步骤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定的渠道。
 6.行政诉讼法确立救济与监督功能的宪政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确立上述功能是有着深刻的宪政背景。从其产生来看,行政诉讼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政治确立了公民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与公民、政府与个人不再是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个人也不再完全遮蔽于国家阴影之下。这种宪政架构为行政诉讼原告(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的产生及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制度平台。从世界范围看,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民主政治还催生了责任政府、有限政府,促使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分权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为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创造了可能性。可见,行政诉讼以分权制衡的法治理念为灵魂,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司法机关因而获得了真正中立的裁判地位,由此建立的权利救济机制、权力监督机制才有可能得到人们的广泛信任和坚定支持。
 7.为什么行政机关应享有部分强制执行权?
 答:行政机关享有部分强制执行权是具有法理依据的。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
 其原因:一是由于行政处理具有效力先定特权,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诉。二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的决定,如果公民可以拒绝执行,公务将无法实施,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围不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往往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除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外,还需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这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的发生。
 8.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一般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答:立法者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主要考虑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这种行政争议是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对相对人的制裁和处理无须得到相对人的同意。另外,行政主体作为专门行政管理部门,对赖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熟悉和清楚。而相对人一方则不甚了解,尤其那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政案件,如有关出入境、专利、商标、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案件,相对人由于知识和专业水平、技术手段等方面的欠缺而不具备举证条件。因此,行政机关理应承担举证责任。
 9.简述建立行政追偿制度的意义。
 答:确立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务员,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赔偿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不是工作人员个人。
 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免除他们行使职权时的后顾之忧是有益的,但其负面作用也是存在的,因为,完全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公务员不负任何责任的结果可能会放纵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国家最终承担责任的同时,确立了国家对责任者的追偿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10.如何正确理解行政补偿的利益平衡原则?
 答: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由于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行为多属于合法行为或无过错行为(如因建国家战略工程或公共设施导致的移民和拆迁),对社会多数公众来说,这些作为非但不能给公众造成损害,反而有益于社会整体,最终达到获得公共利益的投入由受益者公平负担的合理结果。所以,在行政补偿时坚持公益与私益平衡(公平负担)原则正是对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落实。
 1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有何区别?
 答: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主要有以下区别:(1)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行政补偿则由合法行为引起;(2)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行政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行政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4)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行政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12.为什么说契约精神的真谛就是平等和自由?
 答:契约是当事人自主而合意的行为,因而必然是、也必须是既平等又自由的。首先,契约的平等和自由是指前提平等和自由,即平等缔约和自由缔约。这意味着缔约双方地位平等、身份独立。如果缔约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享有特权或处于明显优越的地位,就会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如果当事人身份不独立,受这样或那样人为的束缚和支配,同样不会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真正的契约。其次,契约的平等和自由是指内容上的平等和自由。任何显失公平的契约,含有特权、奴役、歧视、剥夺性内容的“契约”都是无效的。总之,契约精神的真谛就是自由和平等,只有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和内容的契约,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
 13.简述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答: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