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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模拟题刑法主观题答案

辨析题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在意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
  (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说法,不符合人的心理规律,违反了意识与意志因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只能使意志因素变成一种不可捉摸的因素,因而是不可取的。

2、“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目的”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
  (3)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3、“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对于犯罪人的处罚,既适用犯罪预备的规定,也适用犯罪中止的规定”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所以,预备阶段的中止也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应当按照犯罪中止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对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就适用这款的规定。

4、“犯罪行为停止以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殊的犯罪中止)。
  (3)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实行完毕,是其成立的一个条件。
  (4)“犯罪行为停止以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这种说法否定了特殊的犯罪中止的存在,所以是不正确的。

5、“教唆犯是从犯”。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汉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多个教唆犯的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