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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二批导游网络化管理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全国导游网络化管理试点工作已经在福建、山东、海南三省顺利完成,为导游网络化管理在各省的推进工作积累了经验。为了推进全国导游网络化管理的进程,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江西、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的申请,国家旅游局正式确定17个省(自治区)为第二批建立导游网络化管理单位,并依据到款时间(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先后安排具体安装计划。 
 二、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导游网络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119号文件)的要求,请17个省(自治区)旅游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逐项落实好所需的各项技术、设施、数据、场地等准备工作。
 三、首批推行导游ic卡管理的副省级以下(含)试点城市,要在本省(自治区)旅游局指导下,做好与本省(自治区)导游网络化管理的联网工作。
 四、安徽、湖南、云南、甘肃、宁夏、青海、西藏等7个省(自治区)旅游局尚未提出申请,请尽快作出推行导游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安排,并报国家旅游局。
 联系电话010-65201513,技术咨询010-65201103或010-60531188转31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