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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行社会导游员带团协议书制度的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导游人员的业务活动,特别是对社会导游员的管理,现制定社会导游员带团协议书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协议书的类别: 
 社会导游员,首先,应与导游服务机构签订《社会导游员管理协议书》,并办理注册手续;其后,方可与导游服务机构签订《借调导游员协议书》的旅行社签订《聘用协议书》,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以作为双方解决聘用争议的主要依据。 
 二、协议书的有效期: 
 《社会导游人员注册管理协议书》与《借调导游员协议书》的有效期均为一年,《聘用协议书》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年。导游员与某旅行社建立三个月以上的业务关系,可签订长期协议,与某旅行社建立三个月以下的业务关系,可签订临时协议。 
 三、协议书的管理: 
 1、旅行社使用导游服务机构的导游员,应与导游服务机构签订《借调导游员协议书》。 
 2、在导游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的社会导游员与某旅行社建立业务关系,应签订《聘用协议书》,并交导游服务机构一份备案。 
 3、协议书必须按要求填写,印章齐全。 
 4、被借调的导游员上团时必须携带导游证及任务书,否则按私自带团给予处理。 
 5、导游员带团后,务必请团队的领队或聘用导游员的旅行社按要求如实填写意见反馈表,并签字盖章。 
 6、《聘用协议书》时效期满后,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表交回导游服务机构。导游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导游员的工作情况输入到该导游员的个人资料中,以便考察该导游员的工作业绩及能力。 
 7、如不按要求上团或使用过期的协议书,除按规定给予扣分外,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理。 
 8、导游服务机构在为旅行社介绍社会导游员并签订《聘用协议书》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